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5********,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号,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在网络上以卖口罩、体温枪、酒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6090元。

2020年2月25日,海拉尔公安分局依法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等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