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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交友软件上认识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的被害人李某某,后两人互加为交友软件好友。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刘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与李某某聊天,假意与李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对方的信任后,以涉及行贿被抓需要钱取保、自己生病住院需要钱治疗、需要还钱给他人等理由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00100元,后刘某某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等挥霍。民警接报经查于2020年6月18日16时许在广州市**区**路**巷**号**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在该房内缴获刘某某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及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文榜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文榜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9月14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31*******

2.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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