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有废旧钢材出售的事实,要求被害人某某甲先支付货款,并收取被害人某某甲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500元(以下币种同)。同月16日、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相同理由再次骗取被害人某某甲微信转账的2500元、3000元。同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至被害人某某甲的废品收购处,告知其需再支付部分货款才能拿到废旧钢材,骗取被害人某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某某甲出具10000元的货单,将骗取的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0月18日至案发,被害人某某甲多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求交付废旧钢材遭拒。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某某甲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某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人口户籍信息表、货单、谅解书等书证;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提取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接电话传唤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晶颖

检察官助理:胡晓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57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审前调查案卷一册,电子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