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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帮方某某将方某某的一辆雪铁龙汽车售出,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可以帮方某某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轿车为理由,将帮方某某的卖车款人民币7500元作为用于购买便宜新车的定金。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需要缴纳车辆从厂家出库的费用、车辆运输费、开票费等理由,骗得方某某先后向其支付人民币28000元、6500元、1700元,并将上述钱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陆万元,并取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转账记录、银行消费POS机回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发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抓获经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86020****。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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