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在平安银行长沙分行有一个“行长姐姐”可以帮忙办理低息贷款,以贷款人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在安化县羊角塘镇、冷市镇先后骗取王某甲、张某某等20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9780元。(详见附表)
截止起诉前,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38324元,取得了17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平安银行长沙分行的客户提示函;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的同步两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19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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