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庄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9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QQ”、“微信”等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利用信息互联网络发布虚构货源信息进行邀约,或者针对求购邀约做出虚假承诺的方式,吸引,招揽求购意向者与其交易,多次诈骗他人货款共计金额322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均用于其参与赌博及个人日常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一亩田”农产品信息商务平台中看到被害人薛某某发布中药材“银线莲”的需求信息,遂即主动联系薛某某,要求薛某某添加自己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隐身@守候)进行商谈,两人互加微信好友后,刘某某冒称“王朝晖”,并编造了自己有大量中药材“银线莲”及“金国榄”货源。薛某某表示购买意愿后,两人约定以“银线莲”12元/公斤、“金国榄”35元/公斤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提交物流承运后支付全部货款。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刘某某先后给薛某某提供了三张虚假的物流运单号,谎称已发货,诱骗薛某某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29500元,刘某某收款后失联。
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昵称为“云南重楼”(账号:5********)的QQ账户,在一个名为“广西纯粮米酒技术交流”的QQ群里叫卖中药材,被害人黄某某看到刘某某发布的叫卖信息后,通过QQ联系刘某某进行问询,次日,与刘某某互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谈定黄某某以32元每斤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50斤中药材“牛大力”,并约定刘某某先发货,将物流运单号拍照发送给黄某某确认后,黄某某支付全部货款。刘某某随后给黄某某发送了两张虚假的韵达快递的运货单照片,谎称已发货,诱骗黄某某向刘某某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隐身@守候)转账支付1600元,刘某某收款后失联。
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昵称为“药材批发”(账号:5********)的QQ账户,在一个名为“农业种植、药材、养殖、水果、水产”的QQ群里发布“野猪肉”售卖信息,被害人程某某看到该信息后,向刘某某提出购买意向,并添加了刘某某昵称为“隐身@守候”的微信账户(微信号:******),两人通过微信聊天商谈,约定了价格、数量及支付方式。次日,刘某某给程某某发送了一张虚构的货运单,谎称已发货,诱骗程某某支付货款1100元,刘某某收款后失联。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了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物流单号查询情况说明、财付通账号交易查询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移动通信详单、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账户界面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络,以欺诈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2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滕明宪
检察员:滕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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