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张某某知道被告人刘某某社交广泛,便找到刘某某要其帮忙办理在陇西县新修建的两处院落的土地使用证,刘某某答应帮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从张某某处要来院落草图、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到陇西县土地局咨询,土地局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不能办理,期间刘某某以办理土地使用证请人吃饭等理由先后从张某某处骗取现金7000元。2017年9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因手头紧张,便打电话给张某某说土地使用证已办理下来,向张某某索要40000元,张某某怕其中有诈,答应先付20000元,等土地使用证拿到土地局查验以后再付20000元,刘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和柴某某到刘某某家中给了刘某某20000元现金。之后,被告人刘某某未给张某某土地使用证,也再未办理,至今张某某和柴某某的土地使用证未办下来,刘某某将骗取的27000元用于日常开销。2020年3月6日,刘某某家属刘某甲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少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38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