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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伪造虚假售房协议、购房收据等手续,隐瞒登封市告成镇禹都路禹都花园南楼2号楼2单元5楼东户的房子系安某甲购买的事实,将该房以90000元价格转卖给屈某甲,所卖房款用于个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屈某甲陈述;3、证人安某乙、屈某乙、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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