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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44号

被告人刘亚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分别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刘亚军以使用网店服务软件可以提高天猫排名人气增加成交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7万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刘亚军自称认识天猫商城的管理员“淘宝小二”,可以办理续约天猫商城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平湖街道淘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转账6.3万元定金。

3、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刘亚军自称认识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且有内部关系,可以办理天猫商城聚划算包年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在晋江市御龙湾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内签订壹份办理天猫商城聚划算包年活动的130万元合同,被害人先行支付了16万元定金。

4、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自称认识天猫商城的管理员“淘宝小二”,可以办理入住天猫商城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乙转了39.5万元,后退62400元。

5、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亚军自称认识天猫商城内部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宋某某在天猫商店被投诉的事实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在晋江市御龙湾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内签订了壹份6.5万元合同,被害人先行支付了5万元定金。

6、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刘亚军自称认识天猫商城的管理员“淘宝小二”,可以办理入住天猫618会场为由,骗被害人林某某在晋江市御龙湾佐道佑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内签订了壹份办理入住天猫618会场的合同,被害人先行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

7、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刘亚军自称认识天猫商城的管理员“淘宝小二”,可以办理入住天猫双11会场及在双11会场全店打标为由,让被害人赖某某在石狮市**镇**工业区**幢内与刘亚军委托人“卓小周”签订了一份办理入住天猫11会场的合同,被害人先行支付了2.5万元定金及打标又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到刘亚军提供的二维码。

8、2018年9月份以来,被害人施某某介绍被害人杨某某、许某甲投资给被告人刘亚军进行淘宝刷单,被害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10月12日先后转账10万、20万到施某某的银行账户,许某甲于2018年10月2日转账10万到施某某的银行账户,施某某将杨某某、许某甲投资的40万陆陆续续转到刘亚军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且施某某也投资了23万元给刘亚军进行淘宝刷单,在此期间,施某某、杨某某、许某甲均有得到相应佣金,许某甲收到佣金26176元,后于2018年11月份以来杨某某、许某甲就未得到刘亚军的淘宝刷单的佣金,并找到刘亚军要求退还40万淘宝刷单本金,刘亚军答应让杨某某做他公司财务,才能将40万本金退还为由,让杨某某继续追加投资2.6万元进行淘宝刷单,后杨某某追加2.6万淘宝刷单后,刘亚军并未让其做公司财务,且在杨某某多次要求还款2.6万元的时候,刘亚军用P图制作还款26000元的记录。

9、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为由,让被害人施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栋**内先后转账投资634200元(其中40万元为上一起杨某某、许某甲的投资),在此期间,施某某共收到刘亚军淘宝佣金201495元,于2018年11月8日之后,施某某就未取得刘亚军淘宝刷单的佣金,从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施某某从刘亚军处要回281863元的本金,其余均未退回。

10、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找关系能帮忙处理被害人程某某免于在晋江市英林镇社区七彩狐公司矫正为由先后收取被害人程某某在晋江市英林镇玉坂村七彩狐厂内转账61888元,期间又以需担保人为由再次向被害人程某某收取10000元,后于2018年12月13日,刘亚军称事情未办成,关系人未将71888元退还为由对程某某进行推脱,并称自己先垫付1万元给程某某,经核算,总共先后骗取了程某某61888元。案发后,2019年1月3日,程某某收到刘亚军赔偿款62000元。

11、2018年11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帮被害人王某乙找关系处理其向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抵消被害人王某乙在晋江市**街道先前借其的3.3万元的方式,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3万元,后刘亚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女朋友怕王某乙报警,让王某乙将其与刘亚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才将3.3万元退还给王某乙。

12、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在晋江市**街道**街**号桂华苑先后转账投资6.5万元。

13、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区**路**大厦**有限公司先后转账投资7万元。

14、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及让被害人翁某某投资其经营的石狮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旗舰店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区先后转账投资113万元,翁某某共收到佣金123750元。

15、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先后转账投资5万元。

16、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在晋江市**镇**街**小区转账投资1万元。

17、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刘亚军以“淘宝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转账投资2万元,在给付佣金2200元后再未给付款项。

2019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号楼**室抓获被告人刘亚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工作说明、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许某乙、翁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亚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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