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租来的闽******小车和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抵押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48500元。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闽清县白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书原件;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福特牌小型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已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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