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6号楼8层2单元801号,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汇豪阁公寓606。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女儿在北京海军医院转文职工作为名,诈骗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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