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刘二某,男,现年55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2128********4615,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村民,务农。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人刘某某谎称其女儿刘某甲离婚,以准备为其女儿找对象为由,将其女儿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某处对象,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17000元用于自己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啊纯
2016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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