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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4********,汉族,辽阳市人,大学文化,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辽阳市安监局考试中心等地以能办理电工证和焊工证为由以现金和微信转****,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尹某某13600元人民币、刘某乙3450元人民币、刘某丙2000元人民币、孙某某1000元人民币、王某甲3200元人民币、刘某丁1500元人民币、某某某400元人民币、洪某某1000元人民币、王某乙300元人民币、魏某某3000元人民币、彭某某1000元人民币、张某甲2000元人民币、王某丙1500元人民币、付某某1000元人民币、于某某2000元人民币、王某丁1800元人民币、王某戊500元人民币、张某乙4600元人民币、王某己1680元人民币。诈骗数额共计4553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情况说明、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孙某某、王某甲、刘某丁、某某某、洪某某、王某乙、魏某某、彭某某、张某甲、王某丙、付某某、于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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