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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6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 1月16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用微信“啊红”、“夜太美”添加被害人胡某某,谎称是被告人刘某某的兄弟。2020年2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刘某某用“啊红”名义编造被告人刘某某将人打伤需赔钱、新店开业需买家具钱不够等理由,骗取胡某某41300元。

2020年3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7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73页,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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