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信宇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重庆市潼南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陈银双、崔杰、杨淞(均另案处理)成立重庆迈金银商贸有限公司,为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代理木珠交易业务。陈银双、杨淞等人与有色平台相互勾结,通过庄家账户凭借持仓优势,根据后台数据,操控邮票价格,诱使客户高吸低抛,赚取客户亏损。陈银双、杨淞等人又使用重庆银淞企业咨询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银淞公司)、重庆信宇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联公司,银淞公司的下属二级代理商)有色平台发展客户。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信宇联公司任业务一部业务经理,负责管理、指导下属业务员发展客户。在刘某某的指导和配合下,其下属业务员采取虚构“白富美”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有色平台,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并由刘某某扮演平台总监助理角色,将从杨淞处获得的产品行情消息传递给客户,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骗取客户信任,再配合业务员在结算票上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诱使客户高价购买结算票,由上级公司操纵行情使木珠产品价格连续跌停。在跌停期间,刘某某指导业务员维护交易,不让客户将票卖出去,导致客户亏损进一步扩大。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下属业务员以此方式在有色平台骗取张恒等8名被害人共计458984.83元。
2019年8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小武基派出所以驾照信息被盗用为由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刘某某电话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害人张恒于2017年6月2日收到湖南有色金属平台退还的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业务提成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杨淞、陈银双、周光伟、田泽、齐叶霜、何晓东、徐婷婷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恒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2019年12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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