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东三家子乡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于2019年1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虚构自己的职业和在建工程,以处对象、给儿子买手机、工程款垫付、伤人摆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8840元和价值人民币7588元的苹果X手机1部,被骗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5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韩亮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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