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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住西安市长安区**村**排。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长安分局补充侦查,长安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岳父陈某某家中吃完饭,便以给陈某某的手机关注“税务公众号”为由,将陈某某的手机借来,然后以陈某某的名义给王某某发微信说要购买材料让给自己转钱,后刘某某又用自己的手机给王某某打电话催问钱转了没有,一小时后王某某给刘某某银行卡转账12万元。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让王某某给自己微信转账18.5万元、16.2万元、13万元,以上四次共计5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截图;6.银行交易流水;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四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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