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虚构自己是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并且以能为被害人刘某乙办“养老金“为由,先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东沙河回迁楼某某号楼刘某乙家楼下及家中诈骗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八千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 .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子婵
检察官助理:相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已全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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