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假冒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厂职工身份,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2,027.28元。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发放工资明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返还社保基金函及票据、领取养老金人员档案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卞 妍
2020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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