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巷**号,2009年4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5月26日被甘肃省临夏监狱刑满释放。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系葵花药业的业务员,虚构自己离婚的事实,谎称与强某某谈对象,取得强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购买兰州天庆嘉园的房子过户、医药厂搞活动存货、出国旅游交押金、母亲看病等理由,骗去强某某现金人民币262600元,脏款已挥霍。
2.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系葵花药业临洮和陇西代理,取得被害人师某某信任后,编造与师某某合伙购买兰州天庆嘉园楼房、自己向临洮县中医院、临洮县人民医院供应药品交保证金等理由,先后骗去师某某现金257800元,脏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小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强某某、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520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艳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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