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811997********,汉族,中专,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负责接待其的被害人李某某商定婚庆预定事宜,后违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所在公司损失,继而隐瞒自己真实财产状况,编造自己有高额遗产可继承、名下有豪车、别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434751元人民币,后将钱款挥霍。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先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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