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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5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8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生病住院要做手术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9年7月16日,刘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朱某某现金7万元,并现场支付7000元利息,在自身负债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将剩余款项用于还帐、买盆景、吃住宾馆酒店、抽烟等消费挥霍一空。

综上,刘某某作案2起,诈骗他人现金9万元。2019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住宿记录及短信截图复印件、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柳某甲、代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柳某乙等人证言;3. 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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