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内蒙古通辽市电话联系潘某某(男,38岁),虚构亲属出车祸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潘某某人民币3万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小区,虚构亲属出车祸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陈某某(男,25岁)人民币2.2万元。
3.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男,30岁),虚构亲属出车祸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室,以出租房屋的名义骗取唐某某(男,26岁)人民币13221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苑**号楼**门**室,以出租房屋的名义骗取张某某(女,27岁)人民币6600元。
6、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层**号,以出租房屋的名义骗取杨某某(女,30岁)人民币7321元。
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等。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潘某某等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9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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