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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松原市爱卫会争取到为农民修建厕所的工程,在为多个乡镇修建厕所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支取国家补助款后未按实际数量建完厕所,余款58.016万元被其非法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扶余市**镇**村承建厕所时,支取国家补助款15.48万元,实际承建厕所189个,花销10.8万元,余款4.14万元被其占有;在扶余市**镇**村承建厕所时,支取补助款18万元,实际承建厕所60个,花销3.6万元,余款14.4万元被其占有;在扶余市**镇**村承建厕所时,支取补助款22.556万元,实际承建厕所205个,花销12.3万元,余款10.256万元被其占有;在扶余市**镇**村承建厕所时,支取补助款21.6万元,实际承建厕所108个,花销6.48万元,余款15.12万元被其占有;在扶余市**镇**村承建厕所时,支取补助款21万元,实际承建厕所168个,花销10.08万元,余款10.92万元被其占有;在扶余市**镇**村承建厕所时,支取补助款12万元,实际承建厕所147个,花销8.82万元,余款3.18万元被其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提取笔录、刘某某修建生态卫生厕所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表、举报申请、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松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农经站的进账单、收据复印件、厕所统计表、厕所实际报表、收据、民事判决书、增值税发票、转让合同复印件及资金流转账目复印件、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提取笔录、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额建造和使用

2证人苏某某、邵某某、井某某、孔某某、郭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腾某某、蒋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张某某、付某甲、马某某、付某乙、管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

5电子数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口头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军英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及材料40页;

  3.证人的名单;

  4.光碟1张及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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