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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磐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同被害人田某某互相添加为好友,以出售“云控号”取得田某某信任后,在田某某再次出资购买“云控号”时,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货款5740元后,将田某某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抓捕经过;4.户籍信息;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7.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8.前科劣迹证明;9.情况说明;10.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田某某陈述及磐石市公安局询问光盘二张。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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