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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虚构其本人是某药品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身份及有药品进货来源的事实,以与被害人冉某某合作投资买卖药品赚钱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及29日,分别骗取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6.2万元及2.74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收条、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涛

检察官助理:刘红宇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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