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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6********,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已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废铁买卖合同并获得相关废铁处理权的事实,与被害人谢某某签订了废铁买卖合同,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谢某某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已退还谢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梅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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