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安徽怀宁人,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期**栋**室,现为淮南市**分校校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金某某向时任桐城**教育培训机构店长的被告人刘某某咨询初级会计资格证培训业务。为骗取金某某钱财,刘某某在既无培训资质亦无培训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微信昵称“虎*山*”的人是自己专门从事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的朋友,可以向金某某提供培训服务,实际该微信号为刘某某使用。刘广中以黄某某名义向金某某承诺考试不过费用全退。后金某某未通过考试,要求“虎*山*”和刘某某退还培训费,刘某某拒不退还。金某某共计被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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