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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8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虚报自己的年龄、谎称自己是高铁乘务员、虚报学历,谎称他人头像系自己本人等手段,以谈朋友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7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了被害人尹某某,先后骗取尹某某共计一万余元。

2.2018年初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被害人苏某某,先后骗取苏某某共计18128.66元。

3.2018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先后骗取赵某某共计116187元。

4.2019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先后7次骗取王某某共计4700元。

5.2019年4、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了被害人闫某某,先后骗取闫某某共计7419元。

6.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陆某某,于8月9日骗取陆某某4000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赵某某、尹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0434.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纵瑞东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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