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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承包工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伍某某(已判)欲安装麻将作弊设备用于打麻将作弊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以9000元的价格向伍某某出售一套作弊设备并为其安装在其经营的富顺县富世镇领域生态茶坊202包间的麻将机内。后伍某某自2019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期间,利用麻将机上的作弊器骗取被害人陶某某、许某某、周某某、龚某某5万余元。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郑某某(已判)欲安装麻将作弊设备用于打麻将作弊赢钱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截止案发郑某某仅支付了4000元)向郑某某出售一套作弊设备,并为其安装在其富顺县富世镇柏杨路26号1单元402号家中的麻将机内。后郑某某利用安装在其麻将机内的作弊器,骗取被害人廖某某、马某某等人220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富顺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伍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陶某某、廖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洁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6814**** ;

2.随案移送卷宗5册、起诉书1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  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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