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2********,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逮捕前住康保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于2016年7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在沽源县一广场散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上前搭讪。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医生,来沽源县为他人看病,在言语交谈中刘某某流露出想同李某某谈恋爱的想法,被害人没有同意。刘某某和李某某互留微信,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和一起散步,刘某某逐渐获得李某某的信任。在二人认识一段时间后,刘某某以为其女儿买车向李某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元,后刘某某离开沽源县,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尚义县大青沟镇打工,在街上主动与被害人侯某某搭讪,二人互留联系方式。在微信聊天及日常交往中,刘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张某某,希望能够与侯某某处对象。通过一段时间交往,刘某某逐渐获得侯某某好感和信任。后刘某某谎称要做贩牛、羊肉生意,自己资金不足,希望侯某某为其出资,赚了钱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侯某某将从银行取出的150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让其外出做生意,刘某某于当日返回张北,将骗取的15000元用于赌博挥霍。几日后,刘某某不断以生意好,想多贩点羊以及在做生意中发生变故等为由,多次让侯某某为其转账,侯某某又先后四次为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59000元。几日后,刘某某对侯某某称没有回家路费,侯某某通过微信为刘某某转账100元。刘某某将骗取侯某某的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将骗取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并用于赌博挥霍,诈骗金额为8210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
检察官助理:郑旭根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尚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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