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铁路公安处蓝村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因参与赌博背负高额债务,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冒用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会计身份联系任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刘某某以收取1.5%贴现费用的方式为任某某提供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之后刘某某称还能办理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求任某某再次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任某某遂联系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将两张金额共952100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给刘某某,并根据刘某某的要求将上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到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随后刘某某通过江某某将该952100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青岛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当日青岛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扣除贴现费用后将其余款项转至刘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刘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非法占为己有,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份。
_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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