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人,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经营化肥生意之便,以收取预付款不发货的方式,多次诈骗马某钱款共计611400元。
2015年8月中旬开始,刘某某变更联系方式,躲避还款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江、勒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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