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巷**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在“AA**”微信群中通过微信号**发布销售蓝色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在当月18日收到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的口罩款人民币21160元后,因无货源,于次日1时30分许将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临漳县柏鹤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赃人民币2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启
检察官助理 苑素梅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邯市 临漳县**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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