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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2009年9月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7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阴某某,自称名叫刘某,系阴某某店内原员工腾某某朋友,取得阴某某的信任。自2019年8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系中炬公司员工,以公司开会需要烟酒等礼品为由,先后四次在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大厦骗取被害人阴某某52度五粮液7箱42瓶(价值40068元)、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6箱36瓶(66816元)、中华烟16条(价值11200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1808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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