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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路**号**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槐荫区**村街**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1983年6月28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1995年3月3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2009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诈骗,2016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2017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2018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患****,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天桥区黄屯五区、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26号等处,以老年女性为目标,谎称认识对方子女并假装给其子女打电话骗取信任,虚构自己亲属生病需筹借医疗费用等事由,使用虚假姓名骗取丁某某(女,81岁)、王某某(女,82岁)等6名老年女性现金共计20200元。

2019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号**居小区**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王某某现金1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收条等)、证人证言(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丁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该被告人具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多次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全部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358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事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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