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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山东铝业有限公司某某厂与石家庄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联系焦炭业务。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事先伪造的印章,伪造石家庄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书和收据从山东铝业有限公司某某厂骗取纸质承兑汇票三张,共计人民币8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立案前,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40万元。现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金亮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印章印文鉴定书;6.辨认笔录;7.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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