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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号。于2019年7月16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06年被害人吴某某(香港人)跟被告人刘某某商量购买地皮投资。刘某某以村规定不允许香港人买地为由,提出以其名义代吴某某购买东莞市**镇**塘**路**号地皮,吴某某最终按刘某某虚报的5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该地皮,其中吴某某支付**经济联合社44万元(其中地皮实际成交价为43万元,下水道、道路建设费1万元)。刘某某以吴某某丈夫的身份与东莞市**镇**村**村民小组签订购买地皮合同,总共费用是44万元。购买地皮后,刘某某并未将真实合同和收据交给吴某某,而是交给吴某某一份吴某某与**村委签订的51万元的虚假买地合同及一份51万元虚假收据。2007年7月刘某某将此地皮以49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张某某,2013年11月张某某又将此地皮转让给韩某某。刘某某一直没有将该土地转让款交给吴某某,直至2016年年底吴某某才知道该地皮已被刘某某转让给他人,2017年11月与刘某某协商并达成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于2018年2月收刘某某9.5万元人民币,剩余赔款至今未兑现,给被害人吴某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0.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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