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入职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公司广州九龙分公司任职快递员,后于2019年9月10日离职,其在己离职的情况下,仍冒充是申通快递的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多名被害人,以充值快递单为由诈骗多名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资金到账后就将多名被害人的微信拉黑。直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1. 2019年10月11日,被害人樊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的家中使用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进行充值快递单,后刘某某将被害人樊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1000元给被害人樊某某。
2.2019年10月31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山庄**号,使用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转账共人民币4200元进行充值快递单。后刘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42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3. 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害人钟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巷**号**楼使用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200元进行充值快递单。后刘某某将被害人钟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还1200元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书证:扣押清单、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人;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5427****、1353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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