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中心技术合作总监、广州**钛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花园**街**号**房,住广州市天河区**栋**房。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以开发Tereye智能车载HUD终端为生产方向。被告人刘某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刑)是**公司的股东和工作人员。
2017年底,**公司申报成功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业英才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50万元资格。
2018年8月至2019年间,**公司经营不善,为了还清公司的债务,被告人刘某某找同案人何某某经合谋,在**公司已经不符合创业扶持资金申领资格的情况下,虚构办公场地、员工、租赁合同等以应付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创新局工作人员的现场考察,并于2019年4月至6月间,由同案人何某某负责虚开了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了参展服务费、咨询费、零件耗材购买费等支出作为用款依据,向建设银行申领了创业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上述资金除了其中人民币1.2万元用于虚开发票所需支出外,其余人民币28.8万元全部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账户,购买可随时提取类型的理财产品,拟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等用途。
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其它线索期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8日,同案人何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退回至广州市开发区财政缴款账户。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廉政教育中心由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将其移交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报案书以及报案委托人谢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5.政府补贴文件、申领材料和虚开的发票、虚假租赁合同、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发函、同案人何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政府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5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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