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刘某甲清,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清通过微信号等方式发布自己有口罩销售的信息,在qq上找到好友“江某某”寻找货源,并在明知“江某某”没有货源的情况下继续发布信息,骗取财物。
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宋某某鹏在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大浪小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清(微信号:L13922935892)联系买卖口罩,双方约定口罩单价为1.6元,并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宝账号:13922935892),共两次转账6400元(5000元某某、1400元支付宝)到被告人刘某甲清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被害人宋某某鹏所购买的口罩并未到货。
2020年2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芳在河源市源城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清(微信号:L13922935892)联系购买口罩,双方约定口罩单价为1.5元,并微信支付700元,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清收到货款并未发货。
2020年2月5日,被害人肖某某菊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清(昵称:出彩)联系购买口罩,双方约定口罩单价为1.8元,被害人肖某某菊通过微信转账18000元到被告人刘某甲清的微信账户,收到货款后,刘某甲清并未发货。
4、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徐某甲宁在广西省桂平市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清(昵称:清)联系购买口罩,双方约定口罩单价23元,被害人徐某甲宁通过微信转账1840元到被告人刘某甲清的微信账户,收到货款后,刘某甲清并未发货。
5、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期间,被害人陈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清(昵称:清)联系购买口罩,双方约定口罩单价为2.8元,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给1680元到刘某甲清的微信账户,收到货款后刘某甲清并未发货。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清通过多次转账给江*琦共计2923元。2020年2月15日、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清通过微信退还共计3000元给肖某某菊。
2020年4月27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附近抓获刘某甲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江*琦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鹏、张某某芳、肖某某菊、徐某甲宁、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刘某甲清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清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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