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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同案人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向同案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2020年4月4日,何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被他人通过微信昵称为“刘某某”的微信账号,以交付口罩定金为由诈骗了人民币2万元。上述款项流向了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苹果牌XS max型手机1台及赃款人民币40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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