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1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62210319********1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阶段审查完毕。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敦煌市多次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现金、借取信用卡透支、从蚂蚁借呗中预借资金及信用卡附属业务贷款套现等方式借款。因刘某平时出手大方,并声称自己有项目可投资,王某相信后陆续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现金、蚂蚁借呗资金、信用卡附属业务资金等借给刘某使用,刘某先后骗取王某尾号8353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15000元、尾号3106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15000元、尾号5726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10000元、蚂蚁借呗预借资金10000元、现金4212元。后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信用卡,但刘某都拒绝归还,并陆续出现逾期等情况。同时,刘刘某某诈骗案还向王刘某某诈骗案谎称生意正在关键时期需要继续使用其信用卡透支额度用于生意投资,并谎称索要查看账单的验证码,实际从王某处骗取开借用信用卡透支及借用的钱均未用于生意投资,而是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消费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高消费使用。刘某以借款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共计63912元。
2、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刘某某诈骗案在敦煌市多次以投资做生意为由,通过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王刘某某诈骗案向黄某某借取信用卡用来透支、从蚂蚁借呗中预借及信用卡附属业务套现等方式借款。因刘某声称自己借款将用于投资做生意周转资金,黄某某信以为真后陆续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蚂蚁借呗资金、信用卡附属业务资金等借给刘刘某某诈骗案使用,刘刘某某诈骗案先后透支黄某某尾号3443浦发银行信用卡20000元、尾号6553交通银行信用卡22000元、交通银行“好享贷”贷款142175元、“蚂蚁借呗”预借资金18000元,后黄某某多次向刘某索要信用卡,但刘刘某某诈骗案都拒绝归还,并陆续出现逾期等情况,刘某对黄某某谎称其生意正在关键时期资金周转紧张而进行拖延。经查,刘某借用信用卡透支及借用的钱款均未用于生意投资,而是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挥霍消费使用,其先后获取透支、借用黄某某信用卡额度、蚂蚁借呗预借资金、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资金共计202175元人民币,刘某以借款名义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02175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以投资生意项目、资金周转、倒账等为由先后向刘某甲诈骗案借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借款,刘某先后透支王某甲尾号4040浦发银行信用卡26734.14元、工商银行信用卡9983元、;现金借款12000元、支付宝借款3000元、微信借款300元,并在王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用验证码查看账单为由向王某甲索要了开通“倍富金”业务的验证码,透支王甲浦发银行“倍富金”贷款70000元,后因“倍富金”需通过信用卡持卡本人在浦发银行的储蓄卡放款,刘某在找到王某甲后,王某甲使用自己的浦发储蓄卡将该7万元转给刘刘某某诈骗案使用。后王某甲借给刘某使用的银行信用卡均陆续出现还款逾期情况,王某甲多次联系刘某还款未果。经查,刘某某诈骗案先后透支王甲信用卡金额、借款及浦发银行“倍富金”贷款均未用于生意投资、资金周转,而是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挥霍消费使用,刘刘某某诈骗案以借款名义骗取王甲人民币共计122017.14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谎称自己需要用钱,遂向同事陆某某借信用卡透支,因平时二人关系较好,同时刘刘某某诈骗案保证会将透支出的额度按期还款不会逾期,陆某某相信后在敦煌市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拿到陆某某信用卡后,先后透支陆某某尾号9654浦发银行信用卡21000元、尾号4050交通银行信用卡30000元,且在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索要开通尾号为405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业务验证码,开通后贷出了该卡72000元的贷款,后陆某某在知道该事质问刘某,刘某谎称该款项用于投资生意。之后,陆某某借给刘某使用的上述银行信用卡均陆续出现逾期情况,并造成陆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产生利息8988.86元,陆某某为保证信用卡不逾期,在刘某的要求下透支其本人蚂蚁借呗9000元的额度让刘某用于还款,后刘某偿还蚂蚁借呗借款1446.4元。经查,刘某某诈骗案从陆某某处借用信用卡透支、使用信用卡附属贷款业务、借款的钱款均未用于生意投资,而是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挥霍消费使用,刘某以借款名义骗取陆某某人民币共计139742.42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周转资金为由向樊某某借用信用卡,并向樊某某保证会将透支出的额度按期还款不会逾期,且承诺按时还款,樊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将自己尾号为5714的浦发信用卡、尾号为144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刘某先后以借款周转为由透支樊某某尾号为5714的浦发信用卡透支额度4000元,借款7800元,又以投资为由从樊某某尾号为144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贷出30000元。后樊某某发现借给刘某使用的上述银行信用卡均陆续出现还款逾期情况,浦发银行信用卡产生利息78元,樊某某多次联系刘某还款未果。经查,刘某借用信用卡透支及借用的钱款均未用于资金周转、生意投资,而是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挥霍消费使用,刘某以借款名义骗取樊某某人民币共计41878元。
被告人刘某以投资做生意为由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王某甲、陆某某、樊某某人民币总计569724.56元,所骗取资金均被刘某用于清还个人挥霍消费所欠债务、交纳信用卡刷卡套现费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相关银行交易凭据;2.被害人王甲、樊某某、陆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投资做生意为由通过借款、借信用卡贷款透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黄某某、王甲、陆某某、樊某某人民币总计56.9724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军
2020年4月27日
附:1. 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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