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新村**区**号。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周某某使用信用卡“养卡”,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周某某尾号为7***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通过POS机刷卡方式陆续骗得周某某钱款,计人民币21200元。
2.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王某某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某尾号为0***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及交易密码,后通过POS机刷卡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900元。
3.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夏某某提高贷款信用额度等为由,骗取夏某某的信任,后使用夏某某的支付宝,从该支付宝中的网商银行和招联好期贷分别借款2000元、5780元,转至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中。
4.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丁某某办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需要贷款认证为由,骗取丁某某信任,后以丁某某的名义从美团借款1000元,以提升综合评分为由诱骗丁某某扫描支付二维码,从丁某某支付宝花呗及绑定的银行卡中套现1000元到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中。
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得的赃款用于还债等,后逃匿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合计骗得他人人民币3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图片说明、全省旅馆住宿人员详情、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搜查、提取笔录:夏某某、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希
检察官助理 于宝安
2020年4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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