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榆树市**街**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至8月间,以能办理低保和残疾证为由,骗取王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3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董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冬梅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