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住金寨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中石化加油卡销售广告,谎称自己有廉价的中石化加油卡出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购买资金共计人民币28000元,所得钱款主要被其用于还债和消费。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7日,被害人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廉价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广告以及刘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遂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对其谎称自己有廉价中石化加油卡出售,骗取黄某某购买资金人民币9000元。
2.2020年10月7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廉价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广告及刘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遂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对其谎称自己有廉价中石化加油卡出售,于2020年10月7日、10月19日骗取朱某某购买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3.2020年10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廉价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广告及刘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遂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对其谎称自己有廉价中石化加油卡出售,于2020年10月17日骗取陈某某购买资金人民币3000元。
4.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廉价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广告及刘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遂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对其谎称自己有廉价中石化加油卡出售,于2020年10月14日、10月16日、10月19日骗取张某某购买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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