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1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因多次传唤不到案,如东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于2018年12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被害人黄某某充值话费为由,骗取黄某某钱款人民币21000元,实际替被害人黄某某充值话费人民币750元,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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