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57********,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五十元。被告人刘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盐城市响水县人)经人介绍与郑某某(沭阳县**乡人)见面并在一起生活,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12月18日和19日谎称孙子过生日、女儿阑尾炎手术手术需要钱先后骗取郑某某9000元和2100元钱现金,共计 11100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黄某某、郑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