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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驾校城头报名处负责人期间,以免学、免考为由,骗取冯某乙、王某某、等人现金6万元。分述如下:

1、2018 年7 月14 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上,通过免学、免考办理驾驶证方式,骗取冯某乙现金1万元。

2、2018 年10 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某家中,通过免学、免考办理驾驶证方式,骗取王某某现金1.1万元。

3、2018 年3、 4 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驾校城头报名处,通过免学办理驾驶证方式,骗取高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每人现金1.3万元,合计3.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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