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驾校城头报名处负责人期间,以免学、免考为由,骗取冯某乙、王某某、等人现金6万元。分述如下:
1、2018 年7 月14 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上,通过免学、免考办理驾驶证方式,骗取冯某乙现金1万元。
2、2018 年10 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某家中,通过免学、免考办理驾驶证方式,骗取王某某现金1.1万元。
3、2018 年3、 4 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驾校城头报名处,通过免学办理驾驶证方式,骗取高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每人现金1.3万元,合计3.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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