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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新泰市,在“交易猫”APP上谎称要出售游戏账号,采用冒充客服确认收货等手段,诈骗作案3起,共计诈骗得被害人梁某某等3人的人民币828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新泰市,采用上述手段,诈骗得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的被害人梁某某的人民币1500元。

2. 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新泰市,采用上述手段,诈骗得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的被害人翟某某的人民币2990元。

3. 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新泰市,采用上述手段,诈骗得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的被害人崔某某的人民币3798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猫反馈信息截图等;

2.证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梁某某、翟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新泰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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